有任何,死者,但不,人行,性疾病

提問: 職工自殺是什么性質案件? 問題補充: 一職工生病住院,不堪痛苦且怕花錢,到單位院里上吊自殺。這屬什么性質的案件呀?單位要負責嗎?要賠償嗎?適合哪些規定吶?2009-07-15 13:07 提高懸賞20分 医师解答: 職工生病住院,只要不是由于職業性疾病和因公(比如工傷性疾病等)的原因,那單位就沒有任何責任,那么病者自殺就完全屬于“個人行為”,與單位沒有任何關聯,也不需要為此負任何責任。至于此案件的性質,因為完全屬于個人行為,所以最多只能算是民事原因或性質所導致的死亡,說到賠償,按規定沒有任何給付賠償的理由,甚至說沒有必要,但是,從“人道主義”方面來考慮,出于安慰性,可給付死者親屬一定的補償,也可以負擔死者的喪葬費(火化費等,但不包括親友吊唁活動的開支),但不應該是“撫恤金”,因為撫恤金是有規定或是說有定額的。恕我直言,這個情況,如果單位沒有任何過失或者說責任的話,相反死者從“法理”上分析,還有對單位進行“威協”或者造成他人不良心理的“嫌疑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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